思昂说法‖当债权申报不予确认时,债权申报人应如何维权?

时间:2024-11-27

破产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中的关键角色,其责任和义务也越来越受到关注。对于经管理人实质审查过的债权,管理人将会结合债权情况作出债权确认、暂缓确认、不予确认等不同结论的债权审查通知书。本文将从法律角度探讨在管理人不确认申报债权时,债权人应该如何维权。





了解管理人的职责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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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破产法》规定,管理人作为破产程序的执行者,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在债权申报过程中,管理人应当对债权人的申报进行审核,并依法确认其债权。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管理人可能由于多种原因未能及时确认相关债权,这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了一定影响。





债权人维权的法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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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管理人未确认债权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及《破产法解释三》第八条的规定,若债权人对审查结果有异议,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之日15日内向破产案件受理法院提起诉讼;逾期未提起诉讼的,视为无异议,由此而产生的一切责任及后果由债权人自行承担。





债权人维权的具体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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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向管理人提异议


如债权人对债权人债权审查通知书的债权结果有异议,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附上相应地证据材料,应详细写明异议请求和理由、涉及的金额、相关的证据材料以及申报的时间等信息,以便管理人更有效地进行复核。

对于债权人提出的债权异议,管理人会根据不同情形及时作出复核意见。回复内容会根据复核情况作出维持原审查结论或作相应调整的复核结论。关于债权复核通知书的内容应当理由充分,法律依据明确,并告知债权人仍有异议,可以依法向人民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


02 提起民事诉讼


经破产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需要值得考量的是,债权人参与破产程序的最终目的是为了清偿,在进入该诉讼程序前,一定要应充分考虑涉诉的金额,涉诉证据材料是否充足、诉讼成本(费用、时间)、是否有败诉的风险等多个因素,避免入不敷出,承担亏损。
在司法管辖方面,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协议或仲裁条款的,则需要向此前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在诉讼主体方面,异议债权人作为原告发起债权确认之诉,应以债务人而非管理人为被告,但债务人诉讼代表人为总揽债务人破产事务的管理人。最后,对于提起的债权确认诉讼的,管理人会将相应申报债权调整至暂缓认定,最后根据法院裁判结果为依据确定是否确认相应债权。

管理人不确认申报债权的情况给债权人带来了困扰,但在法律框架内,债权人拥有多样的维权措施。通过书面申请、法律诉讼等手段,债权人可以有效维护自身的法律权益,同时也能促进破产程序的顺利进行。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五十八条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2020修正)法释〔2020〕18号

第八条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应当说明理由和法律依据。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服的,或者管理人不予解释或调整的,异议人应当在债权人会议核查结束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债权确认的诉讼。当事人之间在破产申请受理前订立有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应当向选定的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债权债务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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