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4-11-04
执行案件,如何查询
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SUN LAW FIRM
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时,主要涉及以下几类财产:
1.银行存款
包括被执行人在各银行、金融机构的存款。
2.不动产
包括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3.车辆
包括被执行人名下登记的机动车辆。
4.证券和基金
包括股票、债券、基金份额等。
5.企业股权
包括被执行人在各类企业中的股权或股份。
6.工资收入
包括被执行人在用人单位的工资、奖金等收入。
7.其他动产
如机器设备、生产资料等。
8.其他财产
知识产权、应收债权等。
1.法院内部系统查询
法院可以通过其内部系统或与其他机构的数据共享接口,法院可以向银行、房地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证券公司等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这些单位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等信息。这是法律赋予法院的执行权力,相关单位有义务配合。例如,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和法院的执行查控系统。
2.申请执行人查询
如申请信息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政府部门申请公开被执行人的相关财产信息,如房地产登记信息、企业工商登记信息等。
3.委托专业机构
申请执行人可以委托律师事务所、调查公司等专业机构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这些机构通常具备专业的调查手段和经验,可以挖掘到更多财产线索。如,律师通过律所出具调查介绍信,向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登记的机动车辆信息,包括车辆种类、数量、价值等。
4.在线查询工具
利用合法的在线查询工具和平台进行财产信息搜索,如企业信息查询平台(天眼查、企查查等),可以查询被执行人的企业股权、工商登记信息等。利用社交媒体和网络搜索,挖掘被执行人的生活状态、消费水平等信息,有时也能提供有价值的财产线索。
三、法律法规依据(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226条规定:“人民法院应依照法律规定,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执行生效的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
第23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的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
第一条 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应当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应当如实报告财产;人民法院应当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进行调查,根据案件需要应当通过其他方式进行调查的,同时采取其他调查方式。
第二条 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应当填写财产调查表。财产线索明确、具体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七日内调查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在三日内调查核实。财产线索确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自行查明财产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调查。
第三条 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
人民法院根据案件需要再次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重新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已经办理查封登记手续的被执行人机动车、船舶、航空器等特定动产未能实际扣押的,可以依照相关规定通知有关单位协助查找。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决定悬赏查找财产的,应当制作悬赏公告。悬赏公告应当载明悬赏金的数额或计算方法、领取条件等内容。
悬赏公告应当在全国法院执行悬赏公告平台、法院微博或微信等媒体平台发布,也可以在执行法院公告栏或被执行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处张贴。申请执行人申请在其他媒体平台发布,并自愿承担发布费用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 该规定对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其他履行义务的措施作出了详细规定,旨在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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